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当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9%税率已申报缴纳销项税,那么这部分开票金额,还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吗?是否造成重复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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