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还是应冲减土地成本?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请问: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还是应冲减土地成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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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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