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餐饮行业取得餐饮收入疫情期间是否能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2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建材行业公司,公司有内部食堂,偶尔有外来装货司机会到公司食堂买餐,取得收入,公司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2号留言公开显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故我公司按餐饮服务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是否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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