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价设备”退运,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21-07-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你好!
我司前期有取得一批“不作价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现需要原路退运,请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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