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员工出租住房房产税、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5-0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
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
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
3、出租住房给员工并收取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文件,企业给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房屋出租属于营改增中的“销售服务”是否意味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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