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被司法拍卖执行的土地过户后被执行人是否还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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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拍卖执行的土地过户后被执行人是否还需要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2-07-2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A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13年因债务纠纷,A公司名下一宗土地被法院裁定向原告B公司抵债,原告B公司根据法院裁定通知,在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税金后,土地已从A公司过户至原告B公司名下。

A公司是否在法院已经判决,且土地已过户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还需要开具土地转让的发票给原告B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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