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民办非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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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留言时间:2022-07-1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办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非营利法人企业,应当享受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享受该政策。参照其他省市,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的社会组织就已享受此政策。

所以民办非企业到底能不能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您提出的疑问我们已收悉,经过我们仔细研究和查证,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明确表明使用范围仅为“企业”,并不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还未出台任何残疾人保障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进行过扩大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此处企业所得税法仍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区分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的表述并不能混同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界限。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能类比用于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

   3.您提到广东东莞的征收情况,我局与广东省税务局进行核实,目前广东省的做法和我省一致,民办非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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