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收到股利纳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2-08-0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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