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不动产租赁加计抵减问题
日期:2019.7.18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单位是2019年1月成立的以不动产租赁为主业的企业,1-8月企业是筹办期,7月份公司从小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9月份开始公司有收入,想问下如果单位符合进项税加计扣除政策,那么是不是从7月份开始公司取得的所有进项税可以享受10%的加计扣除,而不是从9月份公司有收入的月份开始?公司自开业以来,因为开办期有固定资产投入,因此长期会存在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情况,那么单位需不需要从9月份开始每月在帐务上计提10%的进项加计扣除,还是可以等到有税交的月份再统一计提2019年7月至当期的进项加计扣除?
答: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享受该政策;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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