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房地产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缴?
日期:2019.7.21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吉安市注册登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分别以公司为主体在吉安市吉水县、永新县和吉安市开发了三个项目,三个项目未单独成立法人单位,而是在公司注册地税务局开具了外出经营许可,并在项目当地购买领取发票。请问所得税是按总分机构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再到公司注册地科库局汇算清缴,还是以项目为单位,单独向项目所在地参加所得税预缴及清算。谢谢。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乎网:问地产回复建筑业问题,不太严谨。不太了解目前地产行业是流行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模式,感觉后者更靠谱,一个项目一个公司,税收更确定,当地政府不会对企业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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