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分期开发时可以先后适用一般与简易计税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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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适用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问题

日期:2019-05-08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有销售和出租物业,均采用简易计税,其中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于8月份陆续交付业主,对于后续开发新项目均为一般计税方法,但具体后续开发时间不确定,问题:1、地产项目是否适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规定?2、8月老项目陆续交付业主,假定12月份新项目才开工,对于发生的管理费用进项税额,是8月还是10月可以进项抵扣?3、假定12月份公司开发的新老项目,后期出售老项目住宅,是否仍可以开出5%税率发票?

答: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于所有行业);2.如果您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可以在发生一般计税时期的所属期进行认证(认证期限内);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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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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