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新设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日期:2019-07-05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目前在南昌市新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仍然适用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融资租赁收入可抵减借款利息后,缴纳增值税?是否要进行税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
答: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该种情形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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