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税款税务检查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19-09-0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某纳税人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7月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8月1日,由于各种原因12月1日才收到该笔货款,并于当月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如果税务检查针对上述情况,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合同如果约定了收款日期则纳税义务发生了;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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