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最新回复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10.22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12366
问: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有待进一步调研研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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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今天下午平台才了解到,此问题是一位税乎群群友提出的,他在江西某地有一个私募项目面临此问题。早晨此问答一经发出,引起了众多大伽的关注和转发,引发了一些讨论,江西省税务局第一时间捕捉到了此舆情,并及时研究,修改了回复。平台对此表示高度的赞赏,平台相信只有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才能推动税收法制的进程。
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证监会在本月17日召开了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点击进入具体内容),明确提出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和中长期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规定,虽然1号文发布有11年了,政策都没有打补丁,纳税人都已麻木的适应了文字之外的解释,但我们依然非常期待国家在公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上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类型、基金的类型和组织形式以及收入的类型,让政策更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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