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给厂家的测试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给厂家的测试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08-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投资一条新的生产线,现将外购产品发给厂家做新线的测试样品使用,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送给厂家的测试样品,产品金额20万左右。

这些测试是生产前的必要环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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