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是否包再生资源里的伴生金(如废旧电机及拆解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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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符合其他原料里可以提炼黄金的属于文件里规定的伴生金。但享受销售伴生金免税政策的必须是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其他纳税人不能免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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