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是否符合(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件政策第三条”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免征城建土地使用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高压电线

留言时间:2021-09-1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本公司为设备制造行业,购买了工业园区土地共3万平方自建厂房,由于电力局建有高压电线占上方面积约的3000平方,导致此在面积不能建永久性建筑物,帮手看看是否符合(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件政策第三条”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免征城建土地使用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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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因此,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仅适用于电力行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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