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