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江西省税务局:房产交易

日期:2019-10-29

来源: 江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的房子买的时候没有交契税,现在卖出需要交契税,请问个人所得税是按20%交还是按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这一条规定交总价的1%?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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