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9-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双方是否需要就此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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