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10-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三季度不含税收入为100000元(已按照1%开具普票,税额为1000元),账务处理时要将免交的1000元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根据增值税3%减按1%的政策,那么减掉的2%(即100000*2%=2000元)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的话,那减掉的2%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常抱歉,您提交的账务处理类问题不在解答范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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