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自产材料用于自己承接工程增值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自产材料用于自己承接工程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企业生产建筑装饰材料,同时兼营装饰工程业务,请问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企业承接的装饰工程,领用的材料在增值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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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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