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装修与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装修与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自建的房产,其中房屋地板铺设、墙体刮瓷等装修部分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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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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