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个税计税方式选择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税计税方式选择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近日部分省份(江苏、新疆、安徽、山东)回复纳税人时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汇算清缴时可重新选择计税方式,请问我省能否重新选择?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19年时已经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变更?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已经单独扣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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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您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经单独扣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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