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缴纳的基数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遵照江西省税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为4%,房地产企业在承受土地之后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就必须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证之后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市政配套费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后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请问市政配套费是否要作为契税缴纳的基数,如果作为契税缴纳基数,不动产办理前已申报完成契税缴纳工作,后续申报缴纳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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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2.后续契税缴纳流程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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