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金融机构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属于金融机构?
2、房地产企业通过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利率偏高,肯定比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更高,能否据实扣除?
3、房地产企业通过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顾问费、咨询费,是否可以视同利息据实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负责认定。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3.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利息的其他费用,不能作为利息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婺源县税务局关于电子商务企业常见税收风险分析讲座PPT 发布时间 : 2022-08-18 08:0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婺源县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
1.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缓缴的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增值税,现在可以申请退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