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市政配套费能否视作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时抵减销售额?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市政配套费能否视作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时抵减销售额?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视作土地价款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市政配套费能否视作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时抵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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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如你公司向政府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土地受让人按照政府出让土地统一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并取得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在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按规定予以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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