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不退还的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厂房,合同期2010-03-12至2020-03-11,共计10年,现我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因此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交付的押金也不退还我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的“ 违约金及不退还的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甲公司是否要开发票给我公司。
2、江西省安远县税务局税政股认为这不是价外费用,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交增值税(即开具发票)。
3、我的理解: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应交增值税。
并提交了2019-09-25号福建省税务局有此问题的解答是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回复提供给安远税务局税政股参考,但江西省安远县税务局税政股认为12366平台“不够专业、不够权威”。因违约金与押金的总金额较大,请您给予我公司我专业的、权威的、明确的答复,以避免国家的税收流失,也可降低我公司的涉及风险。谢谢!
附件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回复.jpg
江西省安远县税务局回复函.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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