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转让非住宅个人所得税的财产原值可以按评估报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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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非住宅个人所得税的财产原值可以按评估报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2-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问:销售非住宅,非自建,没有购房发票,财产原值可以按评估报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1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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