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19-07-0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尊敬的周羿代表:
您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建议》(第108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对转来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企业到外县市及省市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允许回到本企业开具收购发票。”
按照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目前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纳税人可以回到企业注册地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发票。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纳税人提及的建议已完全解决。
二、关于“现阶段基于农民对身份证等敏感信息提供有很大困难,对于根据身份证开具农产品发票的形式,是否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建议中提及的“企业向农民收购产品时,向农民提出索要身份证,然后回到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情况,经了解属于企业自身行为,税务机关没有文件要求开具农产品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
下一步,我局将在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反馈工作,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相关问题,也欢迎人大代表继续提出合理建议,共同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助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郭禹辰 电话:0431-805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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