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在协议中取得搬迁约定专项用途(如建厂房),进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摊销递延收益,所得税是不是也就以后年度分期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在协议中取得搬迁约定专项用途(如建厂房),进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摊销递延收益,所得税是不是也就以后年度分期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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