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您好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税率正常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提示:预缴税款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预缴,开具发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二者并不矛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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