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小时工工资不开具发票,直接计入劳务费,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小时工工资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您好!

请问酒店雇佣小时工(多为在校大学生),按每天的服务时间计算工资,每月同一个学生到店服务多次。请问:

1、如果每个小时工每天结算一次工资,每次均不超过200元,但每人每月累计可能超过2000元,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2、小时工工资是否可按税总2018年28号公告相关内容,不开具发票,直接计入劳务费,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您好: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

   1、因您描述的问题不具体,我们无法进行准确解答,建议您拨打吉林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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