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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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青海

问题内容

详见附件,谢谢!

附件

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docx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附件无法使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查看,建议您拨打12366咨询,或使用网上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

尊敬的专家好:

我们对国家及青海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的投资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生效法规政策进行了搜集、整理、学习和归纳,现将我们的学习成果向专家汇报并进行相关咨询,期待专家不吝赐教:

一、“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另附】

国务院与2000年6月20日发布国发[2000]16号文件,明确: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国发[2000]16号文件重要提示:国发[2000]16号文件明确了个独、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再是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文件另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9月19日联合发布“财税[2000]91号文件”,文件主要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具体内容略)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略)

……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财税[2000]91号重要提示:从法规层面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查账征收办法”,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方式,则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不仅仅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种方式)。】

……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本文忽略)

……

【“财税[2000]91号重要提示:该文件第九条只是明确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同时明确全国范围内“应纳税所得率的执行区间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法规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财税[2000]91号重要提示:与第八条、第九条相呼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法规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三、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文件另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公告”,是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要求而细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公告”为继续生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  重要提示:“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公告”主要看点:

①明确了发文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②明确了“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③明确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而不仅仅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种方式。

行文并没有明确青海省范围内,人独资(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应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提供了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但并没有明确采用“定额征收”方式下的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文件另附】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于2019年8月1日发布2019年第3号公告,主要内容为: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重要提示:

该文件与“财税[2000]91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两个文件相呼应,规定了青海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看点:

①明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所规范的青海省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形下的第一种方式“定额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4%。

②明确青海省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这里采用的列举方式,行文最后并没有“等”这种模糊、大概的表达方式,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均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文通篇并没有强调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执行而排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行文并没有明确青海省范围内,人独资(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应按照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并没有设定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置条件。

③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不做解读  】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青海省范围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均可以提请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国发[2000]16号、财税[2000]91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精神,就其经营者或投资者经营所得所涉个人所得税均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方式”,全部按照0.4%的核定征收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们已经和青海省这边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接触,听闻青海省这边还是采用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内地省份已经摒弃“税务专管员制度”很多年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专管员在面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专管员竟然说: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据传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查了,是个错误的文件,内部已经作废了,只能按照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的文件精神来执行。我向青海省12366、海东市纳税咨询电话8610550、海东市税务局所得税处等多方求证,证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依然是生效文件,况且基本的常识告诉我:税务机关要作废文件必须是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发布,而不会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务专管员口头宣布作废就可以作废的,并且目前我并没有在青海省税务局官网查到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作废的通知或公告。我相信该文件仍然是生效文件。

尊敬的专家,我们作为企业方,作为纳税人,需要尽快厘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  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还有这种满嘴跑火车的税务专管员有什么底气把省局文件是否生效能口述得头头是道、让纳税人真假难辨、一头雾水?

特此汇报,敬请领导和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本人联系方式:18936215880,邮箱:1728603698。

                                   咨询人:刘建林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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