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预缴增值税抵减是否不分项目不分收入类型使用?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青海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B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预缴100万,请问申报销售A项目收入增值税时是否可使用B区预缴款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使用预缴增值税抵减是否不分项目不分收入类型使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9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一)税额抵减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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