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税务局:关于西宁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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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宁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19-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19〕603256号

关于西宁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举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西宁XXX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2月7日与青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了西宁市XXX层,总建筑面积为22591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租赁期15年。2008年起将租入的房屋分别转租给XXX电器有限公司、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X西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取租金,物业管理。

1.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存在的问题

(1)2014年度

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发现企业通过基本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北大街支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通过转账和现金收入,全年取得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10,789,379.22元,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539,468.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762.83元,教育费附加16,184.07元,地方教育附加10,789.38元。税费合计604,205.24元。

2014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填报营业收入7,153,459.22元,少计收入3,635,920.00元。企业已缴纳营业税345,672.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197.12元,教育费附加10,370.19元,地方教育附加6,913.46元,税费合计387,153.72元。

少计收入、少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应补缴营业税193,796.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5.71元,教育费附加5,813.88元,地方教育附加3,875.92元,税费合计217,051.52元。

②其他收入

企业账务记载水电费收入901,048.08元,检查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发现通过转账应调增193,038.67元,合计水电费收入1,094,086.75元。

企业账务记载暖气费收入114,961.14元,检查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发现通过转账应调增41,544.06元,合计水电费收入156,505.20元。

支付水电费865,099.00元,支付暖气费145,869.96元,收支差额为239,622.99元。

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1,981.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8.68元,教育费附加359.43元,地方教育附加239.62元。税费合计13,418.89元,以上税费未申报缴纳。

2014年合计应补缴营业税205,777.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404.39元,教育费附加6,173.31元,地方教育附加4,115.54元。税费合计230,470.75元,

(2)2015年

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

企业账务记载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14,166,893.84元,单列青海银行物业管理费收入2,995.20元,收入合计14,169,889.04元。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708,494.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594.61元,教育费附加21,254.83元,地方教育附加14,169.89元。税费合计793,513.79元。

已缴纳服务业营业税643,87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070.94元,教育费附加19,316.11元,地方教育附加12,877.41元。税费合计721,134.77元。

应补缴服务业营业税64,62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23.67元,教育费附加1,938.72元,地方教育附加1,292.48元。税费合计72,379.01元。

②其他收入

企业账务记载水电费收入827,927.38元,发现通过转账应调增282,469.18元,合计水电费收入1,110,396.53元。取得暖气费收入48,682.20元。

支付水电费861,886.00元,支付暖气费226,366.71元,收支差额为70,826.02元。

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3,541.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89元,教育费附加106.24元,地方教育附加70.83元。税费合计3,966.26元,以上税费未申报缴纳。

2015年合计应补缴营业税68,165.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71.56元,教育费附加2,044.96元,地方教育附加1,363.31元。税费合计76,345.27元。

(3)2016年1月至4月

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

企业账务记载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入3,144,014.92元,未入账现金收入调增15,600.00元,收入合计3,159,614.92元,

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57,980.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58.65元,教育费附加4,739.42元,地方教育附加3,159.61元。税费合计176,938.44元。

已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55,784.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4.94元,教育费附加4,673.54元,地方教育附加3,115.70元。税费合计174,478.92元。

应补缴服务业营业税2,196.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3.71元,教育费附加65.88元,地方教育附加43.91元。税费合计2,459.51元。

②其他收入

企业账务记载取得水电费收入273,493.05元,支付水电费收入293,291.00元,收支差额为-19,797.95元。

(4)2016年5月至12月

企业账务记载房屋租金收入7,468,745.68元,现金收入调增26,377.14元。物业管理费收入14,201.89元,电费收入402,572.37元,暖气费收入128,687.87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461,485.07元,进项税额为14,799.78元。应缴纳增值税446,68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267.97元,教育费附加13,400.56元,地方教育附加8,933.71元。税费合计500,287.53元。

已缴纳增值税373,32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32.92元,教育费附加11,199.82元,地方教育附加7,466.56元。税费合计418,126.66元。

应补缴增值税73,357.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35.05元,教育费附加2,200.74元,地方教育附加1,467.15元。税费合计82,160.87元。

2016年合计应补缴营业税2,196.01元,增值税73,357.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88.76元,教育费附加2,266.62元,地方教育附加1,511.06元。税费合计84,620.38元。

(5)2017年

企业账务记载房屋租金收入11,109,723.88元,现金收入调增57,125.22元,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合计11,166,849.10元。物业费收入14,201.89元,电费收入643,072.01元,暖气费收入159,686.68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686,101.23元,进项税额为19,156.18元。应缴纳增值税666,94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686.15元,教育费附加20,008.35元,地方教育附加13,338.90元。税费合计746,978.45元。

已缴纳增值税554,058.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784.14元,教育费附加16,621.7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081.19元。税费合计620,545.16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112,88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02.01元,教育费附加3,386.58元,地方教育附加2,257.71元。税费合计126,433.29元。

2014年至2017年应补缴营业税276,138.59元,增值税186,244.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366.72元,教育费附加13,871.47元,地方教育附加9,247.62元。税费合计517,869.69元。

2.印花税存在的问题

(1)2014年

2014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2份,合同总金额15,780,548.20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5,780.55元,未申报缴纳。

(2)2015年

2015年账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元,未申报缴纳。签订财产租赁合同2份,合同总金额132,768.00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1份,合同总金额1,750,000.00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32.77元,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525.00元。合计应缴印花税677.77元,未申报缴纳。

(3)2016年

2016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4份,合同总金额122,850.00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22.85元,未申报缴纳。

(4)2017年

2017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3份,合同总金额2,731,155.00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2份,合同总金额1,845,000.00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731.15元,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553.50元。已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985.80元,多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54.65元。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553.50元,未申报缴纳。

2014年至2017年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7,134.67元。

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2014年

会计利润:1,483,756.52元。弥补2009年至2013年亏损:932,906.53元。调增业务招待费:8,0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58,929.99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9,732.49元。

(2)2015年

会计利润:2,162.61元。调增业务招待费:26,715.60元。应纳税所得额:28,877.6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19.40元。

(3)2016年

会计利润721,630.07元。调增业务招待费14,209.60元。应纳税所得额735,839.6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83,959.92元。

(4)2017年

会计利润1,060,997.91元。调增业务招待费11,317.60元。应纳税所得额1,072,315.5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68,078.88元。

2014至2017年,企业纳税申报,经稽查检查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8,990.7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5,437.9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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