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19-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一稽罚〔2019〕603251号
关于西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6月13日取得的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6月13日取得由兰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2001800104,发票号码:01997118—01997122,金额:487,377.67元,税额:14,621.33元,价税合计:501,999.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PPR铝塑板。经核实,此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进行地下车库改造、维修时,由工程承包人XXX提供用以结算工程款项,你单位与兰州XXX商贸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2018年6月将购入的材料计入“管理费用-维修费”科目,于2019年5月15日前做纳税调整,调整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取得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予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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