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简易征收抵进项、挂靠收入未缴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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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书

发布时间: 2019-08-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东税稽公告〔2019〕2号

  纳税人名称:青海X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

  地 址:XXX

  一、违法事实

  (一)购入材料用于按照简易征收的工程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292161.83元;收到挂靠收入753513.5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82886.48元;少缴城建税26253.39元、教育费附加11251.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500.97元。

  (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7552.60元;挂靠收入753513.51元未计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8378.38元。

  (三)2016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374.76元。

  (四)2016年-2018年度少申报房产税23,563.17 元。

  (五)2016年-2018年度少申报土地使用税共计5191.68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75048.3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665930.9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3.39元。

  (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11251.46元。

  (五)根据《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500.9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374.7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房产税23563.17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补缴土地使用税共计5191.68 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399,832.92元。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少缴增值税375048.3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8378.38元、少缴土地使用税5191.68元、少缴房产税23563.1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9217.56元。

  三、执行情况

  该案于2019年7月25日执行完毕,税款1,115,114.72元、滞纳金399,832.92元、罚款309,217.56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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