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如何补救?
2018年03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规定,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同意其简易注销。按照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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