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各地税局一周房地产行业问答、税务稽查案例(截止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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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局一周房地产行业问答、税务稽查案例(截止20210430)

来源:税乎网

日期:2021.5.5

1、2021年4月支付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成本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

问题内容: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80%,已售面积预收房款应确认2020年度收入的实现,但是项目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2020年底预付工程款30%,2021年4月10日,甲、乙双方确认了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决算。取得了工程增值税发票,支付工程款60%,到4月10日止累计支付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90%。目前我公司正准备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对2020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在2021年4月份已实际支付的2020年度确认收入实现的已售面积应负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成本费用,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佛山二手公寓发票25万、售价30万,税费多少?

内容:目前拟购佛山禅城的二手公寓,该房已满8年,其初购发票25万,现售价30万,房东和我要交纳的税费各是多少?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30 17:0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卖方涉及的税费: 一、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减按50%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佛山市确定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土地增值税: (一)据实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对不能按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以下税率计征: 6%。 五、印花税: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减按50%征收) 买方涉及的税费: 一、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二、印花税:(减按50%征收) (一)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 (二)受让方缴纳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采用现售合同,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开发的一个楼盘已竣工。目前我们销售房屋,和购房人签订的是现售合同。请问房地产企业在现售合同下取得的回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你司在之后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4、财税2016 23号文是否继续执行?

问题内容: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行,契税法税率为3-5%,请问财税2016 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继续执行?请在系统书面回复,不用电话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目前全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总局网站留言】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在2020年度完成大部分的预售并收到预售款,预售款已预缴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并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预计毛利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本项目2020年12月竣工备案,但由于2020年并未交付给购房者,因此会计未确认收入、未结转成本。问题:1、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哪一张表中的哪一行填报?2、接上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就2020年度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增了,2021年二季度又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我们在申报2021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用负数冲回对应的实际毛利额?否则我们将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日期:2021-04-29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按描述情况,2020年年报应先做纳税调整,调增完工收入和成本,同时在A105010表第26行将预售收入转完工收入。

2、可以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冲回。

144030000000014022920   企业所得税处    2021-04-28

6、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

留言时间:2021年04月27日 答复时间:2021年04月2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7、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答复内容: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8、园区管委会收回土地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前期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因市场变化,项目仅部分完成建设。现园区管委会正盘活存量土地,要收回未建设完成区域的土地,并给予此收回区域的土地、资产和资金利息补偿,请问此补偿金额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要交房产税?

内容: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利用本公司开发的几套商品房作为样板房,主要用途是供客户参观。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司的样板房是自用,要根据次月开始要交房产税。我司的观点是:1、依据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2、样板房是为销售产品而定制的样板,本身就是广告、推广的性质。3、客户在买房前,都是要参观的,不仅是样板房,其他的毛坯房的现房销售,也会要参观,如果把参观也认定为使用的话,那几乎所有待售已被参观过房屋都可以认为是使用。4、如样板房的性质认定为使用,那么,无论是作为居住、办公、商用质性,样板房都是达不到交付标准的。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要交房产税?依据是什么,使用的范围包括哪里?现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局给我们企业回复,万份感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9 10:31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用途供客户参观,属于企业自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套房契税标准

10、赤坎区第二套房子105平方的契税标准是多少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9 16:10

回复内容: 按规定,第二套房的契税按2%征收。

1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房产税问题

问题内容:企业免费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注意我公司是免费出租。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如贵公司将自有房产“免费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的,应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进程中,我司支付了燃气安装工程费1240万元,我司认为此部分费用,属于基础设施费,我司也未向客户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但在税局稽查过程中,税局认为此部分为我司代收代付费用,至于我司不向客户收取,属于我司自愿放弃权益。根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请省局明确我司将燃气入户安装费列入开发成本是否合理?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4、社会民间投资签订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若合作协议约定非保底投资收益,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内容:根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及公告解读,营改增前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上述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认为一级来发业务取得的收益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期待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1-04-28

答复内容: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15、法定继承的房子如果要买卖过户怎么核定房子满几年

内容:请问:现有一套自建房,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1994年12月28日,国土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6月5日,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如果现在法定继承过来之后再立即把此房交易过户出去,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个税?甚至是否还需要再交出让费?而这个是否需要交纳,这个年限核定标准是按原房产证上时间(1994年12月28日)计算,还是按照继承过来之后的日期计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8 17:19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6、司法拍卖房屋如何缴税?

内容:法院对查封的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如果是评估价(珠海税局已评估126万元壹套),拍卖成交后需要缴纳那些费用?房产是2014年查封至今。我问的问题是开发商要补缴哪些费用?买家我要交那些费用?(我是珠海户口,珠海市区已有壹套房产。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8 09:39

回复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产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竞拍前请留意拍卖文书相关事宜。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由开具不带税点的发票转变为正常9%税率的发票呢?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税点的发票以交契税,我们是否能在交房前开具带税点的发票呢?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3

答复内容: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另外,纳税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即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任何时间均可缴纳契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8、三明市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题内容:根据《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有关规定,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计算分摊方法原则上按闽地税发〔2008〕64号文规定的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此外,也可采用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其它成本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请问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这条还有效吗

附件: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docx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经核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文件已失效。

19、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能否由企业缴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解读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绿色生态小区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第三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请问企业在通过绿色住区预评审后按15%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最终未通过绿色住区终评审,重新申报补税,是否需要按补税金额补交滞纳金?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1、购房契税退税

问题内容:我是2017年底在佛山三水区购买了116平的住宅,是首套房,2018年5月缴纳契税按2%计算的。根据政策,购买家庭首套房产应按1.5%征收契税。 请问我能否对多缴的税款,申请契税退税。

答复机构:佛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22、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非房地产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被投资公司为新设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确认为实收资本,请问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谢谢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在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之内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3、总局2816年14号公告

问题内容:请问2016年税务总局14号公告中关于取得时间的条款,如果规定。这个取得是按照发票,合同,还是契税完税证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24、房屋直系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内容:请问土增方面说的直系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直系亲属怎么理解,是否包含兄弟姐妹。请明示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12366系统暂未查询到直系亲属包含的具体范围,建议联系相关部门确认或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5、土地作价入股缴纳增值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以我公司土地使用权与另一家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应缴增值税,应该给新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6、同一房屋部分自用和部分出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六、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因此,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及地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河南省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来计征房产税。若无法准确划分,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具体事宜您联系主管税机关进一步确认。

27、房产税

问题内容: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里的房产原值是不是包括房产造价加土地成本,如果是这样的话减除10%至30%是不是指土地成本也是减除10%至30%,对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8、转让“在建工程”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A欠B公司货款,商量后决定用A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200万元,已经投入600万元)抵偿所欠的4600万元债务。不考虑增值税这些情况,想咨询贵局,以下问题:

1、性质。这种在建工程转让,在土增税层面上讲是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算“转让建筑物”?

2、土增税扣除项目。我们认为这个“在建工程抵债”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其扣除项目应包含:(1)土地价;(2)开发成本;(3)开发费用;(4)加计扣除20%;(5)相关税费。请问贵局认为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若不对的地方望指正!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9、房地产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确认时间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限,但是必须达到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否则解除合同或据实延期交付。去年由于新冠疫情、环保限产等不可抗因素使房屋延期半年多才达到单项验收条件进行交付。请问增值税、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以哪个时间进行确认?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0、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内容: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请明确回复我一下,谢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7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1、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契税可以办理退税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6 08:37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32、个人住房转让满五唯一或满二唯一中这个唯一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个人转让住房,有规定满五唯一或满二唯一享受税收优惠,满五或满二都好理解。但这个唯一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拥有一套叫唯一还是指在某个行政区域(省、市、区或县)内只拥有一套住房叫唯一。比如我在广东有一套住房,我在湖北或北京也有一套住房,那我销售广东的住房时,是否能享受这个唯一的优惠?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7 11:18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标题 房地产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33、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复内容: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无法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 2021-03-26 08:52

34、代建服务费能计入开发成本吗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代建服务费能计入开发成本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扣除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二)分类归集原则。……(三)功能区分原则。……(四)定价差异原则。……(五)成本差异原则。……(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成本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代建服务费是否属于开发成本。另外,属于上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可按规定进行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35、请问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直到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后才取得发票,请问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6、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受买人应如何缴税?

内容:法院依法拍卖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说明“其它所涉税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如何缴税?相关依据是什么?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5 16:58

回复内容: 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说明“其它所涉税均由受买人承担”。这是法院对该项拍卖所产生的税由谁承担的特别说明,并不是说所涉税的纳税义务人均是受买人。通常经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受买人除了按规定缴纳自己需承担的税费外,还需代缴转让方不配合缴纳的相关税费。

37、惠州市大亚湾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详细规定

内容:1.项目交付后给业主开具全款带税率的发票,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后是否要开红字发票重回?2.交付后开具的带税率的全款发票用于办理产权证的是否需要添加“全额”的字样,房号,项目名称要写在备注栏还是哪里?备注栏除了总局规定的要备注总局规定的详细地址外,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26 09:37

回复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先开具应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把开发产品交付给购房者,才确认其应税行为发生,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发产品实际交付时间,按合同总价款开具应税发票,但不需收回或红字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8、房地产完工收入确定

问题内容: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请问:本条文中的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如何判断?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 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39、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最新填报说明预缴申报

2021年04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2021版预缴申报表”),大幅简化报表数量,部分填报说明也随之变了。值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以下简称“主表”)第4行填报说明的变化。

此前,预缴申报时的利润总额按照会计制度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随预缴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在会计上计入“应交税费”科目,暂不结转“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预缴阶段,这部分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税费,不能在预缴时中扣除。

2021版预缴申报主表第4行填报说明则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但未计入损益的税费在预缴时即可扣除,既减轻其资金压力,又减少其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基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关注预缴申报表主表的这一变化点,准确填写申报表。举例来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亿元(不含税,下同),发生期间费用2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5%,计入损益的税金20万元,已缴纳未计入损益的税金40万元。

那么,甲企业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15%-200-20-40)×25%=310(万元)。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甲企业应在主表第3行“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栏次中填写-2200000,在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累计”栏次中填写14600000(100000000×15%-400000),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本年累计”栏次中填写12400000,在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栏次中填写3100000,在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栏次中填写3100000。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0、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可据实全额扣除吗?

2021年04月2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张雷

土地成本能否据实全额扣除,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的A项目,开发产品全部为非普通住宅。在增值税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已知项目销售额共1亿元(含税),土地价款3200万元,建筑安装等其他开发成本合计2752.29万元(不含税)。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和可扣除的相关税费,开发费用按10%比例扣除,加计扣除额20%。已知该项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且在增值税中使用土地价款抵减了销项税额。

观点

甲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土地成本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将已在销项税额中抵减的部分,从土地成本中扣减,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3200÷(1+9%)×9%=2935.78(万元)。

从扣除项目角度分析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也明确,清算表格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次,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体现为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成本应据实全额扣除,即第一种观点正确。

从应税收入角度分析

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应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形式体现,而非从土地成本中扣减。换句话说,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不受抵减销项税额的影响,不做扣减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相关企业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具体处理事项进行沟通。同时,纳税人也应注意留存土地价款财政票据、抵减销项税额计算的相应申报表等资料,并妥善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作者单位: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4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2021年第80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1〕1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1〕14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性质及证据

你公司投资经营XXX广场A区及C区租赁业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9137712.00元(其中2016年度7951542.00 元,2017年度1186170.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二)证据:

1.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明细表、申报表、租赁合同等。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账务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份应税收入统计表上确认收取租金等收入合计9137712.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3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468446.98元0.6倍的罚款共281068.1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3项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42、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税稽罚〔2021〕2号

洮南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2至2018年间你单位销售房屋,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收款收据85份,销售房屋总价款13,435,376.00元。未申报缴纳各税如下:

(1)营业税

通过对企业金税三期系统中营业税的申报数据、开票数据、入库数据进行比对,2012年至2016年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金额为6,220,200.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税额311,010.00元。

(2)增值税

通过对企业金税三期系统中增值税的申报数据、开票数据、入库数据进行比对 2016年-2018年少计收入7,215,176.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少申报销售收入6,871,596.19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额为343,579.81元,减除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税额62,818.98元,企业实际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280,760.82元,并对已抵减的增值税税款62,818.98元加收滞纳金23,531.4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因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而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423.9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销售房屋未按照真实的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符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税款。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拟对企业2013年至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拟处以0.5倍罚款, 2017年-2018年度少缴纳的税款拟处以0.6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共拟处以罚款341,940.09元,其中超出追征期限的罚款共6,905.76元,实际拟处罚款335,034.3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35,034.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洮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4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 : 2021- 04- 30

来源 : 合肥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日,有中介和自媒体在朋友圈和网络平台上发布“契税即将取消优惠,从1%调到3%,契税1-2%即将成为过去式”相关消息。此消息为假消息。

合肥市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及以上的,按3%征收契税。该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全文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4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翔二税通〔2020〕003号

厦门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7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2013XP02地块(XXX城)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提交清算资料。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进龙

联系电话:7889938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厦同税限改〔2020〕070601号

厦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为做好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核查工作,我局已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通知你司(单位)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销售清单、账套及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涉及的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你司(单位)逾期未报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单位)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携带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销售清单、企业年度税审报告、审计报告、账套及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核查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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