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低价增资入股背后的秘密
日期:2019.8.11
来源:税乎网
前几天我们见到浙江省税务局在12366平台上回复了纳税人以下问题:
问: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税乎网注:此处应是ABC合计持有100%)。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答: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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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下低价增资的原因。
1、上市财务并表的需要
很多企业在成立初期都是创始股东直接持股,如下图:
(图1)
为了实现上市并表的目的,实行了甲公司出极低的价格增资乙公司,稀释A、B自然人在乙公司股权,并达到控制的目标,重组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图二)
在上述重组中我们假定乙公司评估值为1亿,重组后的目标是A、B自然人持股为5%,甲控股95%,理论上甲公司应出资为=1/5%-1=19亿。因基于甲公司无这么庞大的资金量,无法按照公允价实施重组方案。
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甲公司、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低价重组相当于左手进右手的过程,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有同志会说,如果按公允价重组,甲方增资19亿,可先不出钱,甲方财务上挂应付往来账,同时增加长期投资,乙方挂其应往来款,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样不是也可以吗?
以上做法可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可能导致征收增值税,同时还面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不太可取。同时从工商角度,实缴出资没有资金流,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低价增资主要还是因为重组资金不足导致。
2、转移纳税地点,实现税收返还的目的
在上图1中,如果A、B自然人要实现在乙公司所持股份的退出,根据6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地点为乙公司注册地。但通过上图2中的重组安排后(假定甲公司仅是一个壳公司,仅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无其它实际资产),A、B自然人就可以通过转让甲公司的股权给第三方,间接实现在乙公司的退出。此时纳税地点变更为甲公司注册所在地。
如果甲所在地政府部门有较为优越的财政补贴,显然重组后退出,AB自然人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但上述行为显然侵蚀了乙方所有地的财政利益。
3、实现自然人避税的目的
我们假设在上述案例中,A]B自然人为实现在乙公司的退出,将所持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第一步先由丙公司低价增资乙公司,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图三)
紧接着,AB自然人以极低的价格转让在乙公司的股权,另一方面丙公司从其它非合规渠道给A、B自然人一定的股权转让补偿或其它利益交换,实现协助AB自然人避税退出的目的。但此操作方法,对丙公司财务处理而言,会带来一点挑战。
上面分析了低价增资的动机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如何去说服税务机关接受低价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呢?
第一,目前无明确文件规定,增资要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上图二中重组后的架构,理论上讲,税负如下:
1、分红。乙公司向甲公司分红,甲公司免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收到分红后,直接分配给A、B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率20%。整体税负20%,与A、B自然人直接取得乙公司分红税负一致。
2、股权转让。如果自然人通过甲公司转让所持乙公司的股权,在甲公司的层面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取得转让所持乙公司的款项后,在分红给AB自然人,税率20%。我们假定股权转让款为100元(假定投资成本极低,基本可忽略),甲公司在扣除25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75元,然后再对A、B自然人分红,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为15元。整体税负为40%。而A、B自然人直接转让所持乙公司的股权,缴20%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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