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7年印花税类热点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2017年印花税类热点问题


1.A、B、C公司签一份合同,约定由A向C卖机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由B向C提供该设备后续的技术服务。A能否只就卖机器的部分贴花,B能否只就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贴花?

答:A公司只就卖机器部分贴花,B公司只就提供技术 服务部分贴花,C公司就两项合计贴花。

2.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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