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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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如何计税?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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