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12-10 22:48:
留言标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我2019年2月大病手术花了六万多,在2019年4月已在个人所得税软件中申报,但后来听说要到2020年才开始抵扣,最近公司说要我自己在个人所得税软件中确认下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但在个人所得税软件中的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里的一键确认中只有租房和养老,大病医疗不存在,我是否要重新申报下2019年2月份那个大病医疗
答复时间: 2019-12-17 14:0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实际支出在2019年度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应当在2020年3月-6月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扣除,无需在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界面录入。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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