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请教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费用结算方式相关的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12-03 16:10
留言标题:请教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费用结算方式相关的涉税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
我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出货厂家请求付款的货运代理费用,时不时会发生由对方公司业务员个人名义给我司汇款,之后对方公司出情况说明解释该款项为代替其支付应付账款。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中,“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类似上述收到的个人代公司支付的款项,我司是否可以视同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答复时间:2019-12-06 16:0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因此未直接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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