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品牌提示物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医药企业为了进行业务推广,对外购的血压计、听诊器、移动硬盘进行加工,印上企业名称、商标后,无偿赠送给参加会议的医生、客户,会计核算时记入业务宣传费。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请参阅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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