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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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介绍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一、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本市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办理范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提交资料

  1.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4)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局受理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返还企业)。

  2、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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