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优惠政策介绍
来源:上海税务局
一、政策内容
(一)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范围
(一)享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三、提交资料
(一)享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书面申请;
3.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
1. 减免税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政策依据
1.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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