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度汇算清缴热点政策问答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日期:2019.3.14
目录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2、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3、职工教育经费热点问题解答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5、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为落实该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员工25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全部资产总额3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我公司是否符合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我公司的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所得额为95万元,是否能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O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准备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预缴申报时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年度汇算清缴时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在《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填报减免税额。
六、我公司2017年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18年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我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规定条件判别。
八、我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服务行业的企业,2018年3月份成立,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十、我公司2018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十一、我公司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第二部分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例1:
某企业,2013至2018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如下表所示:
年度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可弥补亏损所得 |
-300万元 |
-200万元 |
-100万元 |
0 |
200万元 |
50万元 |
若该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至201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按照下表的规则依次用对应年度的所得弥补:
年度 |
至2018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
可依次用对应年度 的所得弥补 |
2013 |
-50万元 |
2019至2023年度 |
2014 |
-200万元 |
2019至2024年度 |
2015 |
-100万元 |
2019至2025年度 |
例2:
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且2019年度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至201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
同时,2019年度的100万元亏损,根据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是否具备资格,可分别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用对应年度的所得弥补。
2019年度 亏损额 |
至2018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
准予结转弥补年限 |
可依次用对应年度 的所得弥补 |
-100万元 |
在2024年(含)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 |
10年 |
2020至2029年度 |
该企业直至2024年均不具备资格 |
5年 |
2020至2024年度 |
二、享受该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8〕78号规定:享受该项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如何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资格的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3:
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四、如何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的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亏损结转年限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 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5:
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18〕7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六、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分立,亏损结转年限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 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6:
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18〕7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七、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财税〔2018〕7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部分职工教育经费热点问题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1号”)现已公布,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按照本次新发布的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度发生的超过税前扣除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该项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为落实该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9月份新引进两台大型设备,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你公司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而价值600万元的设备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如符合条件,可适用其他政策加速折旧。
二、我公司是一家创意产品设计企业,最新采购一批新型号电脑和高端办公家具,为员工创造高效舒适的办公条件。我公司的上述采购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你公司购买的电脑及办公家具符合会计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三、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批工程车辆,开票时间为2017年12月份,当月投入使用, 2018年1月计提折旧。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综上,你公司购买的这批工程车辆早于政策的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因此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四、接上例:开票时间改为2018年12月,其他条件不变,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46号公告的解读。
你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新政策,扣除时点为2019年度。
五、我公司采购一批进口分析仪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准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为规范操作,避免涉税风险,企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五部分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是7项减税措施之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18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80)×50%=100万元。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委托对象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保留那些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六部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须具备哪些条件?
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须具备哪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五、享受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须具备的条件?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六、什么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实行查账征收且在接受投资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七、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八、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期限如何计算?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存在两种情况: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投资对象已是经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从投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其中: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满2年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九、对初创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期限如何计算?
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式有何规定?
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十一、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申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企业类型 |
留存备查资料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
十二、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答:按照总局43号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6年12月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该公司制创投企业2018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答:该公司制创投企业截止2018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100万元,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19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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