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上海税务
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与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时,是可以分项单选某一项来用,还是必须按顺序来用。分项单选的话,比如只选择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或者只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必须按顺序来,先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之后,才能使用剩余的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或者先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然后再用剩余的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布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填报应按照以下规则: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
3.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根据上述填报说明的规则: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2.纳税人选择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应先在A100000表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3.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后,还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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